8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中共厦门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等联合发布《厦门市“碳中和”银行网点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指南》指出,“碳中和”银行网点评价标准包含三个方面:绿色贷款规模占比、自身运营碳中、金融资产碳中,碳中和银行分为五个星级,每一等级网点需同时满足对应要求。
绿色贷款规模占比
支持绿色发展相关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其中支持绿色发展相关贷款指支持《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发改环资〔2024〕165号)相关产业发展的贷款;各项贷款按人民银行口径计算。
自身运营碳排放
范围一:指机构拥有或直接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直接碳排放,如发电机组消耗的燃油,食堂消耗的燃气、燃煤、燃油,自有交通运输工具消耗的汽、柴油等。
范围二:指机构外购电力、蒸汽、供暖或制冷产生的间接碳排放,如公共照明、空调、机房等消耗的除本单位光伏、风力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外的外购电力。
范围三:指机构供应链端的其他间接碳排放,如员工商务差旅和通勤、外购商品服务、废弃物处理等,具体可参考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和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发布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中的范围三(Scope 3)。
金融资产碳排放
银行机构应致力于降低金融资产的碳强度,重点在于通过信贷资源引导项目及企业客户碳减排,可暂不考虑个人贷款及其他金融资产的碳排量。
企业贷款主体碳排放核算边界包括:
范围一:自身运营边界内的直接碳排放
范围二:外购电力和热力产生的间接碳排放
范围三:全生命周期碳足迹,包括供应链上下游产品或设备生产、运输产生的间接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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