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发改委丨支持光伏“自发自用,余量上网”建设模式

7月16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10项内容:


 

1、明确分布式项目分类

统筹做好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规模管理,为避免地面光伏电站化整为零逃避集中监管,无序争抢土地资源和挤占电力消纳空间等行为,对新建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全部纳入省级年度新增新能源项目规模管理,按照相应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分为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与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中由居民在自有屋顶(含附属宅基地区域内庭院等)自筹资金开发建设的项目为户用自然人项目,租赁居民屋顶(含附属宅基地区域内庭院等)、出租光伏发电设备等方式建设的户用光伏项目按照工商业(非自然人)屋顶分布式光伏进行管理。

 

2、鼓励屋顶分布式项目开发

有序推进租赁(出租)方式的户用光伏项目,结合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情况进行开发建设,全力做好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接入。积极推动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展,支持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建设模式,减小公共电网运行压力,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扩大绿电消费。鼓励各级政府牵头,推动利用党政机关、学校、 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政府投资的厂房等公共建筑建设 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

 

项目投资主体要充分考虑电力消纳预警相关风险,自主决策 是否开展项目备案及工程建设,自愿承担电网调度及电力消纳利 用率下降等因素带来的项目收益风险,做好风险预期管理。

 

3、做好电网可开放容量公示

电网企业应按照《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2019)等相关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分布式光伏承载力评估和可接入容量测算,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完成辖区内变电站、线路、台区等可开放容量测算,明确项目开发红、黄、绿区域,通过电网企业门户网站、营业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向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进行报备;电网企业应引导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优先在具有可开放容量的区域开发建设。

 

4、加快屋顶分布式项目消纳能力建设

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企业的沟通对接,统筹区域负荷水平,考虑项目开发预期,结合电网建设规划,积极制定提升电网消纳能力建设方案。适度超前规划变配电布点,优化电网设施布局,打造坚强灵活电网网架, 加快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加快城乡配电网改造,优化电  网调度方式,持续提升屋顶分布式光伏接网条件。针对红、黄接入受限区域,电网企业要制定改造计划,进一步加快电网升级改造,红色区域在电网承载力未得到有效改善前,暂缓新增屋顶分布式项目接入。常态化监测摸排主()变重满载、线路重过载、电压越限等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消除供电卡口,提升农村电网光伏项目接入能力。鼓励投资主体及工商业用户等通过自愿配置储能等方式提高屋顶分布式光伏消纳比例、减少上送电量。

 

5、规范屋顶分布式项目合同管理

对于户用光伏项目,要参照国家能源局推荐的规范化合同范本,引导居民用户、投资企业及设备供应商等,明确项目参与各方收益及承担的风险,规范签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必须 明确企业不得利用居民信息贷款或变相贷款,不得向居民转嫁金融风险。各投资主体要参照《户用光伏建设运行百问百答》(2022 年版)《户用光伏建设运行指南》(2022年版)相关要求,做好项目规范建设,确保项目安全运营。合同期满或光伏电站使用寿命到期后,由投资主体负责自行拆除并妥善处理废弃的光伏板等设备,不得向居民转嫁拆除责任,不得因此污染环境。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法人、投资主体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履行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合同(协议)

 

6、严格屋顶分布式项目备案管理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户用自然人项目由电网企业做好代备案工作,其他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由投资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项目投资主体须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户用自然人项目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电网接入时,电网企业在报装前应核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房屋物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村 委会出具的物权证明)、本人银行卡、项目自投承诺,在并网前应 通过核验屋顶光伏建设合同、主要光伏发电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发票或屋顶光伏建设发票等方式进行确认与备案主体的一致性,核验不通过的不予并网;其他屋顶分布式光伏项 目在完成备案后,以备案投资主体名义申请电网接入,未取得接入批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条例》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擅自增加前置条件、不得无故暂停或限制项目备案,不得干预屋顶产权方自主选择开发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应严格按照备案容量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容量、建设地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相应备案文 件。对于备案后一年内未建成的屋顶分布式项目,由县级能源主 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及时收回并网容量,继续建设的需要重新申请并网容量。对于单体建筑屋顶面积较大的光伏项目、整村开发的光伏项目等,原则上不得对项目拆分后备案。

 

7、加强屋顶分布式项目并网管理

电网企业应按照简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的原则,为屋顶分布式光伏并网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拓展线上、线下并网服务渠道,积极探索推行容缺受理等办理形式。电网企业应按照节约项目投资、方便接入的原则,协助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规范接入,户用自然人光伏项目一般接入电压等级为低压220(380) 伏,其他项目在不具备低压接入条件时,可以采用集中汇流等方式就近接入电网。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满足电网接入相关规范要求,经调试、检测合格后并网运行,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统一调度控制。新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功能,不具备该功能的存量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由电网企业进行功能改造,改造时电网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项目业主应全 力配合电网企业开展改造工作,在影响电网安全稳定时,调度机构可对项目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保障电网可靠运行。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制造商、集成商、安装单位均不得留有远方控制接口或保留相应能力。

 

屋顶分布式光伏连续六个月未发电且现场发电设备已拆除的,由电网企业告知业主或向社会公示后,进行销户处理。在已销户地址重新建设或迁移安装地址的,须重新办理备案、并网手续。未经备案机关同意,并网后擅自增加发电容量的,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纳入补贴清单的项目,擅自增加发电容量导致实际容量与纳入补贴清单的备案容量不符的,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核减补贴资金。

 

8、提高屋顶分布式项目建设质量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要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建设实施,投资主体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项目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 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充分考虑项目与周边环境景观相融合,因地制宜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鼓励投资人和投资企业选择市场口碑好、信用度高的承建单位和设备供应商。

 

9、加大屋顶分布式项目监督力度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利用各类途径,加大屋顶分布式光伏政策宣传力度,畅通咨询、投诉等渠道,在帮助广大群众认识屋顶分布式光伏积极作用的同时,客观公正告知户主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金融风险、合同漏洞和其 它潜在风险,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纠正违规备案行为,督促投资主体落实项目建设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合同欺诈、无资质承建、违规融资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10 、做好屋顶分布式项目绿证核发

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 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等要求,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管理平台(自然人项目为公众号),做好屋顶分布式 项目建档立卡工作。各市县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电网企业要 扩大绿证政策宣传,及时审核流程,各投资主体要主动做好建档立卡信息填报,为绿证核发与交易等做好支撑,促进绿色电力消费,共同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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