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消纳新政发布:为重点项目开辟纳规“绿色通道”

为适应新能源高速增长形势,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需要优化完善新能源消纳政策措施,夯实基础、巩固成果、改革创新,以高质量消纳工作促进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建设。

 

近两年,我国新能源发展进一步提速的同时,其消纳问题也备受业内外关注。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加快推进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和网源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电网资源配置平台作用、科学优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四项重点任务。

 

业内人士表示,《通知》对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动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新能源消纳需求大幅增加

针对曾一度出现的弃风弃光现象,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首次提出,将弃电率限制在5%以内,即光伏发电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并从源网荷储各侧及体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重点举措,对引导各地多措并举迅速提升新能源利用率、提高新能源发展质量起到了有效作用。


此后,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持续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大力推进跨省区输电通道、坚强主干网架及配电网建设,不断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扩大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推动新能源快速发展、高效利用。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风电利用率97.3%,光伏发电利用率98%。


但随着近两年我国新能源发展进一步提速,消纳问题再次引发关注。据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24年4月底,全国风电、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超过11亿千瓦,同比增长约38%,消纳需求大幅增加。


今年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新能源技术与我国的能源安全进行第十二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指出,要适应能源转型需要,进一步建设好新能源基础设施网络,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适应新能源高速增长形势,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需要优化完善新能源消纳政策措施,夯实基础、巩固成果、改革创新,以高质量消纳工作促进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建设。

不得限制跨省新能源交易

《通知》的主要目标为提升电力系统对新能源的消纳能力,确保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保持合理利用水平。在此基础上,《通知》针对网源协调发展、调节能力提升、电网资源配置、新能源利用率目标优化等各方关注、亟待完善的重点方向,提出做好消纳工作的举措。


随着新能源大规模并网,配套电网建设需求大幅上升,需要加快配套电网规划、建设工作,优化接网流程。对500千伏及以上配套电网项目,国家能源局每年组织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内项目调整,并为国家布局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等重点项目开辟纳规“绿色通道”,加快推动一批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纳规。对500千伏以下配套电网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管理流程,做好项目规划管理;结合分布式新能源的开发方案、项目布局等,组织电网企业统筹编制配电网发展规划,科学加强配电网建设,提升分布式新能源承载力。


《通知》附件显示,2024年开工的新能源配套电网重点项目共37个,包括陕北-安徽特高压直流工程、川渝特高压交流工程、蒙西-京津冀特高压直流工程等五个跨省跨区通道。


积极推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和网源协调发展方面,主要内容包括,加强系统调节能力建设,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相关部门,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调节能力提升方案;强化调节资源效果评估认定,开展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效果、各类储能设施调节性能、负荷侧调节资源参与系统调节规模和置信度的综合评估;有序安排新能源项目建设,加强新能源与配套电网建设的协同力度;切实提升新能源并网性能,国家能源局组织修订新能源并网标准。


国家能源局党组近日在《求是》杂志发表的文章《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安全保障能力》提出,提高新能源、跨省跨区送电等优先发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比例,促进跨省跨区交易与省内市场有效衔接。


《通知》提出,进一步提升电网资源配置能力,电网企业要进一步提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输送新能源比例,加强省间互济,全面提升配电网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公平调用各类调节资源,构建智慧化调度系统等。同时,《通知》还强调优化省间电力交易机制,根据合同约定,允许送电方在受端省份电价较低时段,通过采购受端省份新能源电量完成送电计划。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进一步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打破省间壁垒,不得限制跨省新能源交易。


此外,新能源利用率目标一直是新能源行业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在国务院印发的《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和国家能源局印发的《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文件中均有提及。


《通知》明确,要科学确定各地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充分考虑新能源发展、系统承载力、系统经济性、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确定分地区的利用率目标。部分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低于90%,并根据消纳形势开展年度动态评估。

常态化开展监管

《通知》下发前,新能源消纳目标的考核主体为电网公司。《通知》则明确,优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标管理方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新能源利用率目标承担总体责任,于每年一季度按相关原则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当年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全国统筹。


《通知》还就管理措施进行了部署。一是扎实做好新能源消纳数据统计管理。发电和电网企业要严格落实有关文件规定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可用发电量和受限电量统计方法,统一新能源利用率统计口径。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中心会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做好新能源消纳数据的统计校核。各级电网企业要加强对新能源消纳相关数据的披露。


二是常态化开展新能源消纳监测分析和监管。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月度消纳监测、半年分析会商和年度消纳评估。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新能源消纳监管作为一项重要监管内容,围绕消纳工作要求,聚焦消纳举措落实,常态化开展监管,重点加强对新能源跨省消纳措施的监管。(中国发展改革报社记者 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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