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来首更新,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监管新规的变化与细化

国家发改委3月18日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791日印发施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但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宏观环境、行业形势和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原《办法》部分条款已难以满足当前能源行业监管工作实际,修订《办法》十分必要。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近期在答记者问中解析道:《办法》第四条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这句话可以理解为,新办法》体现了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价格由全部政府定价转变为部分政府定价,其余部分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价格,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中市场化交易电量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新《办法》细化电力市场相关成员责任分工

(一)电网企业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的消纳;

(二)电力交易机构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与市场交易;

(三)电力调度机构应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要求,并保障已达成市场交易电量合同的执行。对未达成市场交易的电量,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采用临时调度措施充分利用各级电网富余容量进行消纳。


另外《办法》还规定了报送月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信息的内容:

(一)上网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市场交易电量和临时调度电量等;(二)未收购电量及相关原因。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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